第157章 四级盲残是否应该承担观察义务?
,通常只有二级及以上的视力残疾人士,才会被严格意义上认定为“盲人”,从而在某些注意义务上有所豁免。
而四级视力残疾,虽然生活诸多不便,但在法律层面,行路时依旧被认为需要承担一定的观察义务。
这规定,在实际情况中,对于许多四级视残者而言,几乎是苛求。
但法律条文,就是这么冰冷而刻板地存在着。
张伟内心也不禁叹了口气。
他不是立法者,改变不了这操蛋的规定。
他能做的,只有在现有框架下,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。
张伟声音温和,尽量安抚道:“姚大爷,您先别激动。您这个情况,我们详细了解了。”
姚大爷情绪有些激动起来,布满皱纹的脸上涨起一层红色。
“张律师!我真的是冤枉啊!”
“我一个眼睛不好的人,规规矩矩走在盲道上!”
“是他突然转身撞过来的!我哪儿看得清?我哪儿躲得开?”
“凭什么要我赔钱?还要我承担主要责任?这还有没有天理了?!”
老人越说越激动,声音都有些发颤。
张伟看着姚大爷激动得通红的脸庞,内心充满了无奈。
是啊,从朴素的情感和道义上讲,姚大爷的话句句在理。
一个视力有障碍的老人,走在专门为他们铺设的盲道上,却被一个正常行走的、突然转向的人撞伤,反倒要承担主要赔偿责任。
这事儿搁谁身上,都觉得憋屈。
但是,法律的逻辑,往往和普通人的情感认知存在偏差。
他深吸一口气,开始在脑海中对这个案件进行解构。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:“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,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。”
这就是法律上的“过失相抵”原则。
这个原则的构成要素有三点。
第一,双过错并存性。
这意味着侵权人与被侵权人,也就是那个突然转身的行人和姚大爷,都存在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。
行人突然转身,未尽到对盲道使用者安全的合理注意义务。
而姚大爷作为四级视残者,在法律上仍负有部分观察义务,他未能及时避让,也可能被认为未尽到保持安全距离的注意义务。
第二,原因力交织性。
双方的行为共同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。
行人的突然转身,是直接诱因。
姚大爷作为四级盲残,未达到认定盲人标准,需要